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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民李先生(化姓)因為腿部出現問題,到南京一家民營醫院求醫,并在那里做了手術。然而術后他不僅沒有康復,反而幾近癱瘓。為維權,他將這家醫院告上法院索賠,并經鑒定為八級傷殘。近日,他終于獲得判決,醫院承擔八成責任,要賠償近56萬元。
【案例】手術后沒幾天,病情更嚴重了
李先生是南京人,今年50多歲。2012年底前,他一直在南京一家大商場工作,是一名中層干部。然而當年底,他的腿毫無征兆地僵硬起來,走路不穩,從此無法正常上班。
2013年5月16日,李先生來到南京長江醫院就診。醫院經初步診斷,認為他患了頸椎間盤突出,并將他收治入院。第二天,醫院在局部麻醉條件下,給他做了手術。術后李先生的癥狀有所好轉,走路也慢慢穩健起來。當年5月20日,他出院回家休養。
李先生本以為,只要休養一段時間,就能正常上班了。然而出院后第6天,他的脖子疼了起來,而且手臂麻木,沒有力氣。之后,他的腿部開始不自主地抽動,使不上勁。
癥狀比治療之前更嚴重了。
同年6月,李先生先后到兩家公立醫院治療,被診斷為“頸椎病微創術后,頸髓損傷伴四肢不全癱。”當年7月4日,他接受手術治療。此后他的病情終于得到控制,但整個人幾乎癱瘓。
當年8月下旬,李先生先后到其他醫院陸續進行康復治療,但恢復狀況一直不太理想。
患者狀告醫院索賠,醫院稱自己沒錯
這樣的治療結果,讓李先生感到窩火,“到醫院看病花了錢受了苦不說,反而把病越看越重,這是哪門子道理?”2014年初,他在家人支持下,將南京長江醫院告上法院,提出索賠。
李先生表示,自己當時的病情根本不適合做微創手術,涉案醫院選擇這一手術,不但減壓不充分,反而因骨髓水腫導致頸髓損傷,出現問題后醫院預防水腫措施不積極,醫生工作不到位,延誤了病情。他認為醫院存在明顯過錯,理應賠償。
南京鼓樓法院受理了這起案件,案件審理過程中,涉案醫院堅稱,他們對李先生的病情診斷明確,他具有微創手術指征,醫院在術前履行了告知義務,手術經過順利,李先生在術后癥狀減輕。醫院認為自己不存在過錯,請求法院駁回李先生的訴訟請求。
鑒定為八級傷殘 獲賠近56萬
對于自己的損傷,李先生向法院申請做醫療損害鑒定。法院委托南京市醫學會鑒定,結果顯示:醫方存在微創治療指征把握欠嚴謹的過錯,與患者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,原因力為輕微因素。鑒定結論還參照《醫療事故分級標準(試行)》,明確了李先生的相應傷殘等級。
對于這個結論,李先生認為,原因力比例的認定不準確。于是他再次提出鑒定申請,法院委托江蘇省醫學會對他的病例進行鑒定。
這次鑒定的結果是,醫方診療行為中存在的過錯與李先生的狀況之間有一定的因果關系,其原因力為主要因素。李先生傷殘程度為八級傷殘。
鼓樓法院經過4次庭審,于去年8月作出一審判決,涉案醫院應該承擔80%的責任,賠償55.93萬元。一審判決后,醫院不服,提起上訴,前不久,南京中院二審維持了原判。